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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CFP供圖
  據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稱,餐飲行業中的“禁止自帶東森房屋酒水”、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屬於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(俗稱“霸王條款”),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,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“霸王條款”無效。
  《合同法》第四十條規定: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,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、加重對方責任、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,該條港式飲茶款無效。
  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、第三款規定: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鼎曜餐飲製冰機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。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,其內容無效。  (原標題:最高法:禁帶酒水屬“霸王條款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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